公園條例 規管之外?

《2020 年遊樂場地 ( 修訂 ) 規例》於2020年7月24日正式生效。在修訂規例下,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康文署) 轄下遊樂場地內進行音樂活動或相關活動的人士不能再收取酬賞,並在指定場地列明音樂活動須遵守的規定,而康文署亦有更大權力管制可能會對公眾造成滋擾的音樂活動。

近年,康文署轄下的公園不時有噪音相關的投訴,當中以屯門公園尤甚。在2019年7月6日,有網民發起「光復屯門公園行動」,抗議康文署處理公園內賣唱及噪音滋擾問題不力。討論多時後,政府終推出是次修訂,以「回應公眾要求妥善和有效管制公眾遊樂場地噪音滋擾一事」。

未修訂前的《遊樂場地規例》其實亦有條文處理噪音問題,訂明任何人不得操作或彈奏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滋擾遊樂場地內其他使用者。法例雖在,卻未能有效處理場地的噪音問題,其中原因是法例本身的漏洞(在原本條文下,康文署須證明有「任何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受到滋擾,而附近的居民並不包括在內)。其次是康文署的執法能力本身亦很有限。一直以來,康文署主要是依賴場地管理人員(例如保安)去處理噪音問題,但成效不彰。一旦管理人員離開,賣唱聲又再此起彼落。到底新修訂能否奏效,最終取決於康文署的執法能力,否則再多法例都只會淪為空文。

回到現實,康文署出於減低公園噪音滋擾的原意,修訂法例規管,若從管理角度而言或無可厚非。這並非康文署第一次嘗試以管理方式解決此問題。較早前,康文署也嘗試透過量度音量等方式規管因音樂活動發出的噪音問題。然而,相關措施僅在實施後短期內產生作用,很快不再見效。不少「大媽舞」依然在職員未巡視時進行。在此我們有所反思—— 公共空間並非一個應被完全管理的地方,而康文署的角色亦不應只是管理者—— 而是營運者。立法規管與執法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執法者無法(也不應)長期監視公共空間的所有角落,終究會有漏洞。再者,過度嚴苛的法例也會驅逐公園內的其他用家,例如一般街頭表演者,進一步抹殺公共空間的自由度與多元性。這些都是一個好的公共空間必需的元素。

或許法例於短期內確實能讓噪音等問題得到遏制,但長期而言,修訂法例是否真正能達到原有目的?或是使表演者轉戰附近的行人路等並非由康文署管轄的範圍?執法時,又如何區分一般的街頭音樂人和噪音製造者呢?執法力度能否如法例所言般長久維持?這些尚是未知之數。不妨跳出框框,反思除了法律規管以外,還有什麼是政策制定者可以做的?不如善用「同理心」,與不同公園使用者進行對話,理解各方需求。一刀切以法例規管所有活動,並不會令需求消失,反而可能讓問題轉移到其他地方,或於夾縫中求生,同時影響公共空間的自由使用。

政策制定者更應該走出辦公室、走進社區,與政策真正的用家—「市民」去建立關係,了解他們的故事與痛點,才可以真正提出以人為本、改善人們生活的政策。法例規管愈見嚴苛,卻未見得可從根源回應問題。或者以創意出發,透過重新設計公園空間分佈、按時間劃分用途、甚至讓公園可以更自由以吸引其他持份者使用,減少空置區域等等,從需求入手回應議題。在此我們鼓勵康文署能更進一步,更深入、以人為本地反思公園政策,在保留公共空間的自由與彈性之餘,回應居民對於噪音等方面的訴求,為香港市民提供多元開放自由的公共空間。

作者:二人組

分類: 2020, 專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