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6
「佔領中環」行動在匯豐銀行總部地下廣場進行至今已將近8個月,早前匯豐銀行入禀法院要求讓銀行行使其對地下廣場的業權並要求佔領人士離開。有說法指匯豐銀行此舉動是為了在年尾在此地舉行慈善活動。為何匯豐銀行可以「收回」一個公共空間。公共空間不是屬於公眾的嗎?為何匯豐銀行會是它的業權人?
在其性質上,匯豐銀行總部地下廣場正確點來說是匯豐銀行擁有的「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Public Open Space in Private Developments),在外國或學術上的討論被稱為 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s (簡稱POPS)。POPS的概念源於美國的紐約市,簡而言之,在香港,它是指那些可讓公眾使用、但由私人公司提供和管理的公共空間。在高密度模式發展的城市裡,於私人項目中提供公共空間可被視為一種方法去保留一些空間予以開放給公眾使用。而在一九八三年匯豐銀行總部重建時,地下由舊大樓的密封建築改為現在的廣場,並與政府達成協議,廣場將用作「公共流動通道」。 換句話說,根據發展局在二零一一年發出的「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 設計及管理指引」,匯豐銀行是有責任「按照土地契約或公用契約條文所規定,容許公眾人士合法地使用該等設施,以及確保該等地方暢通無阻;以及妥善管理和維修該等設施,達至令政府感滿意的水平。」而在衡量個別活動可否在POPS進行時,應盡可能合理靈活容許不同種類的許可活動,在不同團體之間取得平衡之餘又不妨礙其他公眾享用。可惜佔領中環並不在指引中提到的三類許可活動之一,故指引並沒有就類似活動有任何的管理建議。如公眾希望使用該空間作活動如展覽等,考慮到匯豐銀行總部地下廣場是匯豐銀行擁有的「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活動如展覽等非商業或慈善活動都須獲匯豐銀行授權的管理公司許可。
至於大家經常聽到的「匯豐收回地下廣場」,這字眼或許有點過於嚴重了。匯豐銀行固然有責任按規定管理其總部地下廣場,但是必需要在不同團體之間取得平衡之餘又不妨礙其他公眾享用這前提之下。
另外,有不少人也關心「佔領中環」是否違法。根據香港法例200章160條遊蕩《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而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都被介定在「共用部分」之內。另外還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228章4條中提到「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這樣看來好像政府對於這方面的規管非常嚴厲。不過,在我們日常日活中都會經常遇見類似灰色地帶的事情,如派傳單、擺街擋等。這些條例在不同情境下的恰當性甚至應該如何執法都值得我們去思考。
其實公共空間是具有獨特「公共性」的一種實體空間,使社會上不分年齡階層種族都可以免費使用,不同的設計會賦予公共空間不同的功能和特色,使它成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威廉懷特 (William H. Whyte, 1980) 曾提到:
「公共空間的出現是人類在城市裡追求及塑造社交社會的一種實體表象,故此,它會以連接活動的通道、分享訊息的節點及共享文化活動的平台而存在。」 (Public spaces as expression of human endeavor and artifacts of the social world are the physical and metaphysical heart of the cities, thus providing channels for movement, nodes of communication and common ground for cultural activities.)
「公共」(Public)是由一群不同背景、不同利益、不同觀點的人組成,而公共空間就正好提供了一個平台讓不同的人士可以互相交流。在這前提下,縱使公共空間是持份者競逐各種用途和期望的場所,但若然大家能在公共空間的使用上互相尊重對方的觀點甚至乎權利,我們便可以建立以互信為基礎的正面社會交流5。即使不同的觀點、利益、權利等之間往往會有衝突,但這亦同時呈現出社會多元化的一面。我們既容許外籍傭工們在假期時盡情使用市區的公共空間,「佔領中環」行動也可以成為全世界最長的佔領行動,再來一些慈善活動亦無不可,甚至使中環的公共生活更多姿多采。
再者,公共空間既是各種不同聲音爭相表達的場所(Space of Contestation),是不應被當權者或任何人壟斷或長期霸佔的。匯豐銀行及其他POPS的業權負責人(例子:和昌大押、港灣豪庭)都應該尊重契約,合理地開放公眾地方、予人方便減少設限;而公共空間的使用者,不論是星期日的外傭常客、公園內各位晨運或健身人士、或是「佔領中環」的參與者,也最好能理解到他們佔用的空間都是受「情、理、法」等社會條件影響的。我們應避免把匯豐銀行和「佔領中環」的人士單純地放在事件的二元對立面上,至於有關「佔領」、「收回」、「開放」公共空間等的價值判斷,實在值得公民社會作深入的思考與討論。
文:陳寬彤 / 梁昭研 / 單懷亮
參考資料:
- 星島日報《滙豐告「佔領中環」侵業權》 2012年6月25日
- Kayden, J. S. (2000) 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 The New York City Experience. New York: John Wiley.
- 發展局《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設計及管理指引》 2011年1月14日
- Whyte, W.H. (1980). The Social Life of Small Urban Spaces, Michigan: Edwards Brothers
- 約翰.艾倫、朵琳.瑪西、邁可.普瑞克(編) (2009)。《騷動的城市 移動/定著》。王志弘譯。臺北市:群學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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