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間的概念
一般而言,公共空間最基本的定義是「公眾可共同免費享用的空間」,並有十分多樣的形式,除了最容易令人聯想到的公園外,還可以是我們每天走過的大街小巷、熱鬧市集、假日到訪的海濱走廊,甚至是郊野公園、海灘等等。然而,當公共空間被放在不同的學術領域或文化討論時,大家對它的詮釋都可能會略有差異。
如何理解「公共」一詞?
從字面上看,我們可以嘗試把「公共空間」分為「公共」和「空間」兩個詞彙去理解。若「空間」是指一個有形體的地方,那麼「公共」所指的又是甚麼呢? 這或許是一個比想像中來得要複雜的概念。「公共」可解作「任何排除政府或商業利益的事物」,亦有解釋認為是「任何不屬私人性質的東西」。「公共」若被理解為「公眾」,指的也可以是「在社會裡的每一個個體」、「以每一個個體所組成的群體」或「社會上的大多數」。可見,「公共」二字已有其複雜與模糊之處。故此,與其進一步去定義「公共空間」,我們會把「公共空間」與其他相關的概念去作對比,好讓大家在不同情況下能更了解甚麼是、或者不是「公共空間」。
「公共空間」與「私人空間」
「私人空間」可算是字面上「公共空間」的反義詞。相比起來,要界定私人空間似乎容易得多。由於「私人」一詞往往連繫到受法律保障的私有產權,故此一個私人的地方會有明確的擁有者(或組織)和範圍。在日常生活中,住所、商場、學校、寫字樓等都屬私人地方,在理論上,產權擁有者都有權限制某些人進入這些私人空間。
不過,帶有私人業權的地方並不一定就是能限制公眾使用的私人空間,因為有很多私人發展項目都必須按照有關的地契或必須按照有關的「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公用契約)的條款規定向公眾提供設施或/及休憩空間。例如銅鑼灣時代廣場地面的公眾休憩空間,以及灣仔中環廣場二樓連接灣仔港鐵站及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的行人通道等,都是由私人集團擁有,但同時被法律定為要開放給公眾使用的空間。而由於這些空間擁有權為私人,但使用權則歸公眾,往往都會存在執行上的矛盾,例如港灣豪庭的風波 。
「公共空間」 與「休憩空間」及「社交空間」
提到公共空間,很多人都會自然聯想到我們日常所見的公園,或者認為可讓公眾進行社交活動的地方就是公共空間。這其實是錯誤地把「公共空間」等同了「休憩空間」(Recreational Space) 或「社交空間」 (Social Space),因為後兩者本身並不一定符合「公眾可以共同免費享用」這基本定義,亦即是說,它們也可以限制公眾進入。就如很多私人屋苑的平台都會被設計成一個休憩空間,但卻是只有住客和訪客才有權進入的私人地方。又例如大家假日與朋友在商場裡逛街食飯看電影,享受社交活動,令商場變成大家的社交空間。儘管如此,商場的管理公司有權限制任何人進入,故並不可被視為公共空間。由此可見,公共空間並不等同休憩空間或社交空間,反之亦然。人們有此錯覺,只是在很多情況下,公共空間會被設計成休憩空間而且鼓勵社交活動,這些術語才會被經常被一併使用。其他類同的例子還有「綠化空間」和「集會地方」等概念,都是常被人錯誤認為等同「公共空間」。
「半公共空間」 /「偽公共空間」
從以上的討論所見,有些公眾場所其實只是看似「公共空間」但事實非然,因此社會上出現了「半公共空間」(或「偽公共空間」) 這些概念,用來形容這些帶有公共性而並非公眾能自由享用的地方。商場和主題公園等都是典型的例子。這些地方都會讓公眾進出,但其實他們是以牟利為大前題,公眾只是看作收入來源,管理者可限制任何人士(例如乞丐)的使用權。很多商場均不舉辦任何政治活動,以免影響其商業運作;主題公園則雖人山人海、人與人交流頻密,但亦只限支付了入場費的人士進入。由此可見,有很多地方雖然屬公眾場所,但都只能是被稱為半公共空間,因為它們不符合公共空間最基本的性質—讓公眾有權利自由免費進出1。
「公共空間」與「開放空間」(Open Space)
在香港,根據城市規劃委員會2,「公共空間」的概念其實被納入了「Open Space」的類別 (註:「Open Space」中文被城規會譯作「休憩用地」,但本會認為中英文意思上有差異,前者如譯作「開放空間」會更適合,因此會沿著以「開放空間」解釋「Open Space」)。
「休憩用地 (Open Space) 是指建築結構甚少而預留作靜態或動態康樂用途,以在地方或地區層面提供主要或次要康樂設施予公眾使用和享用的土地,包括公園及花園、運動場、散步長廊/廣場、涼亭、休憩處;行人專區和泳灘。」
「Open Space」這個區域劃分類別包含了讓公眾免費使用的性質,屬於法定的公共空間。然而,它的著重點往往是「最低限度的建築結構」和「康樂」,因為規劃休憩用地是一種透過保留空曠及休憩地方來限制過度發展的手段3,同時藉此留有空間讓公眾進行康樂活動。故此,雖然在現實中眾多的「開放空間」都確實屬於「公共空間」,但這只是因為香港規劃條例的界定,兩者仍不可被看作同義詞。畢竟,從理論上看,公共空間不一定在戶外,而且可以被視作「發展」; 從意義上看,公共空間也應該有更深一層的社會意味 (儘管這不一定能用來定義「公共空間」)。
凝聚公共生活的公共空間
經過以上的討論,我們希望帶出本會對「公共空間」的看法。「拓展公共空間」所持的是與威廉懷特 (William H. Whyte, 1980) 很相似的觀點:
「公共空間的出現是人類在城市裡追求及塑造社交社會的一種實體表象,故此,它會以連接活動的通道、分享訊息的節點及共享文化活動的平台而存在。」
(Public spaces as expression of human endeavor and artifacts of the social world are the physical and metaphysical heart of the cities, thus providing channels for movement, nodes of communication and common ground for cultural activities.)
從這觀點出發,大眾對公共生活的追求其實是公共空間的大前題4,而公共空間都「有潛質」去成為凝聚公共生活的場所,讓認識或不認識的人在同一個地方活動並有面對面交流的機會,從而把社會上的個體連繫著,令社區建立,在不同層面發揮其重要性(註:在此我們只說「有潛質」是因為香港一些現有的公共空間不一定能凝聚公共生活) 。故此,公共空間應以凝聚公共生活為出發點—如果在公共空間裡沒有公共生活的發生,它只會像一個僅有軀殼但沒有靈魂的人般,僅僅存在而非真正活著。
參考
- Besser, Howard. (2001).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Attack on Public Space in Cyberspace. UCLA School of Education & Information.
- 城市規劃委員會 (2011)。詞彙釋義。表格, 準則, 技術文件及相關文件。資料於2011年11月4日存取。
- Myers, Marilyn (1975). Decision Making in Allocating Metropolitan Open Space: State of the Art. Transactions of the Kansas Academy of Science, vol. 78, no.3/4.
- Whyte, W.H. (1980). The Social Life of Small Urban Spaces, Michigan: Edwards Brothers.
- Slessor, Catherine (2001). Public Engagement – Evolution of Public Space. The Architectural Review, April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