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儂牆:公共空間新定義

2019年6月及7月的香港正值多事之秋,但同時正於這段期間,香港人似乎再次重新審視了「公共空間」的定義。公共空間是否一個「預先被定義」的空間,或甚,是否必然是一個「實體」空間?空間理論學者列斐伏爾(Henri Lefebvre)曾指出「空間是由空間實踐(spatial practice)所產生的」,有人,就可以有公共空間。早前我們亦曾就此論點發文 (見6月11日文章)。而這一觀點,從遍地開花的「連儂牆」中得到全面體現。

「連儂牆」的概念最早始於布拉格的一面填滿披頭四歌詞及受成員John Lennon啟發的塗鴉牆,早期這幅牆曾被用於表達對當時共產政權的不滿。時至今日,這幅牆已經成為了愛與和平的象徵。這個概念曾經在2014年雨傘運動時扎根於金鐘政府總部外的一面壁報牆。事隔五年,因為「反送中」,連儂牆再次重現香港街頭。這次,連儂牆不再只是一幅牆,而是作為一個無形的公共空間,以隧道、天橋、橫幅等作為載體,以不同形態實現。

或許有人會問,這些並非公園、廣場,甚至不似街道般是個平面空間,但這正正是連儂牆引人反思的地方—— 其實「公共空間」該如何定義?

 

此前,社會有不少圍繞「公共空間」公共性的討論。「連儂牆」所佔的空間有不少位於隧道、天橋、街道等屬政府或私人管轄的範圍。或許法理上這些並非由政府批准使用的地方,然而這並不是單純合法與否的問題。歸根究底,連儂牆的出現在於社區需要空間讓他們就某些議題表達意見,互相交流。這個空間須開放、讓不同人均可參與、允許延時性的多方交流,並設立在日常生活空間之內。這種社區空間能在不同社區如傳染病般迅速擴張,並根據各自社區的特色有所不同。鑑於功能和定位,這些需要在我們常見的公園、廣場等公共空間中似乎未能滿足。過於有序的管理以及公園管理者和使用者間的不信任都窒礙了這些有機的社區交流。我們應該反思,為何社區內沒有一個可以讓我們溝通交流的公共空間?

 

「連儂牆」值得探討的不單是其公共性,亦包括其「空間」的形態。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公共空間是「…一個不限於經濟或社會條件(縱然實際情況未必如此),任何人都有權進入的地方;譬如,人們不用繳費或購票進入,或進入者不會因背景受到歧視。」各界對公共空間的定義亦各有不一,包括「作為一種人類活動的表達及社會文化的珍貴產物,公共空間成為有形以及無形的城市核心,在資訊交流和文化活動中的提供平台。」(William Whyte)、「實踐公共性的空間」(Henri Lefebvre)、「一個人們會投放時間的地方,它的社會和文化身份是由使用者定義的」(Project for Public Spaces)、「保留作休閒娛樂用途的開放空間」(Hong Kong Planning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綜觀不同定義,公共空間的意義似乎都是由人的活動、思想、交流衍生而成。在此我想要提出疑問:公共空間是否需要是一個實體的空間?「連儂牆」這個媒介,不正正也是一個由人們思想交流並產生公共性的空間嗎?甚至在這網絡發達的時代,公共空間又可否以虛構的「網路空間」存在?對於這個問題,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不如藉著這個機會,重新審視「公共空間」的定義吧。或許,有人,就有公共空間。

 

作者:Hermion A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