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條例 規管之外?

《2020 年遊樂場地 ( 修訂 ) 規例》於2020年7月24日正式生效。在修訂規例下,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康文署) 轄下遊樂場地內進行音樂活動或相關活動的人士不能再收取酬賞,並在指定場地列明音樂活動須遵守的規定,而康文署亦有更大權力管制可能會對公眾造成滋擾的音樂活動。

近年,康文署轄下的公園不時有噪音相關的投訴,當中以屯門公園尤甚。在2019年7月6日,有網民發起「光復屯門公園行動」,抗議康文署處理公園內賣唱及噪音滋擾問題不力。討論多時後,政府終推出是次修訂,以「回應公眾要求妥善和有效管制公眾遊樂場地噪音滋擾一事」。

未修訂前的《遊樂場地規例》其實亦有條文處理噪音問題,訂明任何人不得操作或彈奏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滋擾遊樂場地內其他使用者。法例雖在,卻未能有效處理場地的噪音問題,其中原因是法例本身的漏洞(在原本條文下,康文署須證明有「任何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受到滋擾,而附近的居民並不包括在內)。其次是康文署的執法能力本身亦很有限。一直以來,康文署主要是依賴場地管理人員(例如保安)去處理噪音問題,但成效不彰。一旦管理人員離開,賣唱聲又再此起彼落。到底新修訂能否奏效,最終取決於康文署的執法能力,否則再多法例都只會淪為空文。

回到現實,康文署出於減低公園噪音滋擾的原意,修訂法例規管,若從管理角度而言或無可厚非。這並非康文署第一次嘗試以管理方式解決此問題。較早前,康文署也嘗試透過量度音量等方式規管因音樂活動發出的噪音問題。然而,相關措施僅在實施後短期內產生作用,很快不再見效。不少「大媽舞」依然在職員未巡視時進行。在此我們有所反思—— 公共空間並非一個應被完全管理的地方,而康文署的角色亦不應只是管理者—— 而是營運者。立法規管與執法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執法者無法(也不應)長期監視公共空間的所有角落,終究會有漏洞。再者,過度嚴苛的法例也會驅逐公園內的其他用家,例如一般街頭表演者,進一步抹殺公共空間的自由度與多元性。這些都是一個好的公共空間必需的元素。

或許法例於短期內確實能讓噪音等問題得到遏制,但長期而言,修訂法例是否真正能達到原有目的?或是使表演者轉戰附近的行人路等並非由康文署管轄的範圍?執法時,又如何區分一般的街頭音樂人和噪音製造者呢?執法力度能否如法例所言般長久維持?這些尚是未知之數。不妨跳出框框,反思除了法律規管以外,還有什麼是政策制定者可以做的?不如善用「同理心」,與不同公園使用者進行對話,理解各方需求。一刀切以法例規管所有活動,並不會令需求消失,反而可能讓問題轉移到其他地方,或於夾縫中求生,同時影響公共空間的自由使用。

政策制定者更應該走出辦公室、走進社區,與政策真正的用家—「市民」去建立關係,了解他們的故事與痛點,才可以真正提出以人為本、改善人們生活的政策。法例規管愈見嚴苛,卻未見得可從根源回應問題。或者以創意出發,透過重新設計公園空間分佈、按時間劃分用途、甚至讓公園可以更自由以吸引其他持份者使用,減少空置區域等等,從需求入手回應議題。在此我們鼓勵康文署能更進一步,更深入、以人為本地反思公園政策,在保留公共空間的自由與彈性之餘,回應居民對於噪音等方面的訴求,為香港市民提供多元開放自由的公共空間。

作者:二人組

分類: 2020, 專題文章|

連儂牆:公共空間新定義

連儂牆:公共空間新定義
2019年6月及7月的香港正值多事之秋,但同時正於這段期間,香港人似乎再次重新審視了「公共空間」的定義。公共空間是否一個「預先被定義」的空間,或甚,是否必然是一個「實體」空間?空間理論學者列斐伏爾(Henri Lefebvre)曾指出「空間是由空間實踐(spatial practice)所產生的」,有人,就可以有公共空間。早前我們亦曾就此論點發文 (見6月11日文章)。而這一觀點,從遍地開花的「連儂牆」中得到全面體現。

「連儂牆」的概念最早始於布拉格的一面填滿披頭四歌詞及受成員John Lennon啟發的塗鴉牆,早期這幅牆曾被用於表達對當時共產政權的不滿。時至今日,這幅牆已經成為了愛與和平的象徵。這個概念曾經在2014年雨傘運動時扎根於金鐘政府總部外的一面壁報牆。事隔五年,因為「反送中」,連儂牆再次重現香港街頭。這次,連儂牆不再只是一幅牆,而是作為一個無形的公共空間,以隧道、天橋、橫幅等作為載體,以不同形態實現。

或許有人會問,這些並非公園、廣場,甚至不似街道般是個平面空間,但這正正是連儂牆引人反思的地方—— 其實「公共空間」該如何定義?

 

此前,社會有不少圍繞「公共空間」公共性的討論。「連儂牆」所佔的空間有不少位於隧道、天橋、街道等屬政府或私人管轄的範圍。或許法理上這些並非由政府批准使用的地方,然而這並不是單純合法與否的問題。歸根究底,連儂牆的出現在於社區需要空間讓他們就某些議題表達意見,互相交流。這個空間須開放、讓不同人均可參與、允許延時性的多方交流,並設立在日常生活空間之內。這種社區空間能在不同社區如傳染病般迅速擴張,並根據各自社區的特色有所不同。鑑於功能和定位,這些需要在我們常見的公園、廣場等公共空間中似乎未能滿足。過於有序的管理以及公園管理者和使用者間的不信任都窒礙了這些有機的社區交流。我們應該反思,為何社區內沒有一個可以讓我們溝通交流的公共空間?

 

「連儂牆」值得探討的不單是其公共性,亦包括其「空間」的形態。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公共空間是「…一個不限於經濟或社會條件(縱然實際情況未必如此),任何人都有權進入的地方;譬如,人們不用繳費或購票進入,或進入者不會因背景受到歧視。」各界對公共空間的定義亦各有不一,包括「作為一種人類活動的表達及社會文化的珍貴產物,公共空間成為有形以及無形的城市核心,在資訊交流和文化活動中的提供平台。」(William Whyte)、「實踐公共性的空間」(Henri Lefebvre)、「一個人們會投放時間的地方,它的社會和文化身份是由使用者定義的」(Project for Public Spaces)、「保留作休閒娛樂用途的開放空間」(Hong Kong Planning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綜觀不同定義,公共空間的意義似乎都是由人的活動、思想、交流衍生而成。在此我想要提出疑問:公共空間是否需要是一個實體的空間?「連儂牆」這個媒介,不正正也是一個由人們思想交流並產生公共性的空間嗎?甚至在這網絡發達的時代,公共空間又可否以虛構的「網路空間」存在?對於這個問題,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不如藉著這個機會,重新審視「公共空間」的定義吧。或許,有人,就有公共空間。

 

作者:Hermion 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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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公共空間大事回顧

城皇街石梯邊沿被髹上黃色防滑鋼砂條。 (圖片來源:中西區關注組)

逾百年歷史,位於上環的城皇街石梯,由山上的堅道開始,一直沿山而下途經永利街、必列者士街及荷里活道。石梯以花崗岩建成,擁有過百年歷史,亦是孫中山史蹟徑第九號景點。今年12月16日,由堅道到永利街一段石級邊沿突然被髹上黃色油漆。中西區關注組發言人羅雅寧表示工程未有經過任何諮詢,且手工粗糙並有砂粒鬆脫,更對花崗岩的石梯造成嚴重破壞。路政署回應稱該工程為石梯增設黃色防滑鋼砂條以改善樓梯的整體狀況。惟因應市民關注該工程對於石梯帶來的影響,署方已指示承建商暫停上述工程,並會與有關人士商討。

事件反映政府在提供安全步行環境需要因地制宜並且注意文物保育,在開始同類型工程之前應仔細檢視是否涉及任何具歷史價值的文物。同時間引入一些兩全其美的方案,既可以為區內的同類型石梯提供防滑功能,同時間不影響石梯的歷史價值。另外亦反映政府部門於地區的諮詢工作不足,導致今次事件發生,因此日後各方政府部分應加強諮詢工作以了解市民對相關工程的觀感,同時因應居民的意見作出改善。

 

第六位:全港公共空間審計結果出爐拓展公共空間的研究團隊為全港93個私人發展公共空間進行為期四個月的審計。(圖片來源:拓展公共空間)

今年拓展公共空間(HKPSI)研究團隊於2018年6月至9月為全港93個私人發展公共空間(POPS) 作出審計,以暢達性、環境與設施、公眾使用、及鼓勵社交為準則作出評分,並撰寫審計報告公開予大眾查閱。此審計目的旨在評估現時POPS的質素及其改善空間。結果發現,今次審計中大部分POPS的表現評分只有2.7/5,數據顯示POPS未能以用家為重,造成公共資源浪費;現時發展局對於POPS的設計及管理指引未能確保休憩空間質素,部分POPS的指示及不夠清晰,未能照顧不同能力的用家需要,空間設施亦不夠多元化,景觀質素有待改善。

理想的公共空間環境舒適,設施管理完善,容易到達,自由度高,吸引不同用家願意逗留及進行社交活動。HKPSI期望藉著今次對POPS的審計,讓大眾理解POPS對於日常生活緊密的關係及重要性。同時,HKPSI亦期待日後政府對於POPS的選址及空間管理等有更明確的指引或規管,以提升POPS的質素,為市民帶來福祉。

私人發展公共空間審計報告

[最新] 私人發展公共空間審計報告

 

第五位:香港首個共融遊樂場於屯門公園開放屯門公園共融遊樂場已於12月初啟用。園內有不同類型的滑梯,適合不同身體狀況的兒童暢玩,並有色彩繽紛的觸感牆,刺激兒童的感官。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公報)

今年12月,屯門公園共融遊樂場正式開幕。這個不單是全港首個共融遊樂場,亦是首個含參與式設計元素的公園。屯門公園共融遊樂場的設計概念源於2015年由智樂遊樂場協會(智樂)、香港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及香港園境師學會舉辦的「共融遊樂空間設計概念比賽」,旨在倡導共融遊樂,促進為所有兒童而設的真正共融的遊樂場環境。康文署和建築署以比賽得獎作品為藍圖,以先導計劃形式推行。設計過程中,政府與智樂合作,邀請一群來自具不同需要的屯門區兒童成為遊樂場專員,協助設計及測試遊樂設施,深入了解兒童因應自身需要對於遊樂設施的喜好和考量,以此設計真正能回應用家需求的公園。其中包括兒童對於玩「沙」和「水」的喜好、滑梯材質如何影響使用人工耳蝸的小朋友、怎樣的顏色和圖像更受兒童喜愛等。

香港的公園遊樂設施經常被評價為「罐頭式」,即是一式一樣,雖然安全卻不能回應不同社區的兒童需要,對兒童來說吸引力有限。屯門公園共融遊樂場則打破了這個傳統的模式,將「參與式」及「設計思維」首次帶進了公園設計之中。儘管是次的參與式設計未必能最大限度地給予使用者設計的自由度,但作為先導計劃,已然是成果斐然,成功展現了社區參與在社區遊樂設施建設的重要性。若以此為基點,讓政府和社區持續合作,建立信任關係,也未嘗不可能進一步推動社區參與和使用者為本的公共空間設計和管理模式。下一步,也許就是政府踏前一步,拉動市民的參與,儘管遇到實施上的困難也應如實溝通共同解決,讓真正的使用者能成為公共空間發展的決策者之一。

 

第四位: 五大學會反對元朗明渠上建天橋擬議元朗明渠上蓋行人天橋。 (圖片來源:路政署)

今年六月,路政署向立法會申請撥款17億850萬元,主要在元朗明渠上蓋興建長約540米、闊6米的有蓋行人天橋,以改善現時元朗市中心的行人路擠迫的問題。

擬議工程在社會引來極大迴響。五大專業學會,包括建築師學會、規劃師學會、園境師學會、城市設計學會和測量師學會,更罕有聯手反對。他們質疑工程並非物有所值,無助解決行人路擠迫問題,而且會破壞城市空間。其中四大學會提出替代方案,建議縮少天橋規模,並擴闊明渠兩旁行人路,造價可減至約9億。在公眾壓力下,政府在10月從財委會議程中抽起元朗行人天橋項目再作研究。

當政府在推廣宜居、善用社區藍綠資源的概念時,建十年如一日的天橋而漠視整體的城市環境去改善交通問題不會是社會能接受的方案。或許政府未來可換另一個角度去整合社區資源和重塑步行環境,提供有質素的公共空間。

 

第三位 :政府關閉公民廣場被裁違憲有市民在公民廣場示威。(圖片來源:拓展公共空間)

拖拉四年後,法庭還「公民廣場」作為公共空間的功能一個清白:2014年政府將政總東翼前地加建高欄,不但限制廣場用作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時間,更需要通過申請及獲得行政署長的批准。今年11月,高等法院裁定政府施加有關限制不合比例,做法違憲,政府回應會研究判詞,並檢視機制及指引有否改善空間,繼而於12月13日就判決提出上訴。

另反觀於2017年年底,政府高調宣佈重新開放「公民廣場」,其實僅指恢復它作為政府總部的車輛通道及上落客地點,以及政府總部和立法會大樓訪客及職員的通道,而用作公眾集會及遊行的安排並無改變。當政府以一如既往的論調:政策措施已考慮各方面的因素,以平衡尊重市民表達意見權利時,保障政總有效、安全及順利運作,而法院的裁定判詞中,釐定政府作為土地擁有人應充當的角色和責任,以政府私人土地為大前提和原則,繼而剝奪市民表達言論及集會自由的非常基本權利是錯該理解法律、不適當及違憲的,而合理性的尺度是需按相稱比例測試 (proportionality test)。

就政府的上訴,相關的法律觀點及具體量度標準固然有待讓法院進一步釐清,而法院的裁定亦同意政府可以為公民廣場訂立使用的限制及條件,當下值得深思的是,法律已賦予且確立公眾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公共空間的使用規則應如何訂立? 政府該如何回應市民的期望?

 

第二位:時代廣場入稟禁止街頭表演街頭表演者在時代廣場表演,吸引不少市民圍觀。 (圖片來源:拓展公共空間)

時代廣場地面的公共空間一直是不少街頭表演者的聚腳點。唯時代廣場於九月尾入稟高等法院,以滋擾和阻街為由,控告音樂平台「City Echo」創辦人李冠傑及其他於地面公共空間演出的街頭表演者,並要求法院宣布街頭表演不屬於公契所指的「靜態康樂活動」(passive recreation)。高等法院隨後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所有人在露天廣場範圍進行街頭表演。訴訟仍在進行中,法院最後會否頒下最終禁制令仍是未知之數。

在詮釋公契時,到底應如何界定「靜態康樂活動」?時代廣場一方呈交了一定的證據顯示街頭表演者的音量一度超過90分貝,從而證明表演者違反了公契中「靜態康樂」的條款。然而,以禁制令的方式「一刀切」禁止所有類型的街頭表演,又是否最合適的做法?公眾在私人發展公共空間(privately-owned public space, POPS)的使用權再一次受到挑戰,不禁令人再一次深思:業主在保障其業權同時,如何能確保公眾的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不受損害?

 

第一位 : 旺角行人專用區殺街 7月29日為西洋菜南街行人專用區最後一天,吸引不少市民圍觀和拍照留念。

自2000年啟用的西洋菜南街旺角行人專用區為香港街頭文化的重要標誌之一,唯近年因「大叔」和「大媽檔」表演而引起的巨大聲浪,令居民和商戶長期備受噪音滋擾。即使在2014年1月起,行人專用區縮減開放時間大幅減至2日,但「鬥大聲」的情況仍未有改善。在今年五月,油尖旺區議會以大比數通過取消旺角行人專用區動議。更甚的是,在西洋菜南街起家的樂團C AllStar成員梁釗峰,也支持「殺街」做法。行人專用區在7月29日結束運作後,有行人大讚比以往舒適不感覺擠迫,但同時亦不少市民對西洋菜南街「被殺」感到可惜。「大媽」歌手則在「殺街」後改到尖沙嘴碼頭和中環海旁一帶表演。

「殺街」一事反映政府推動街頭藝術時,也應有責任設立公平公正的發牌制度,除了可提高表演者的水平外,亦可以讓市民能夠對街頭藝術提升信任和接納。若政府繼續無視一拖再拖,只會將問題轉移至其他地區外,更令街頭藝術負面標籤為「滋擾」行為,讓人反感,變相趕絕真正推動本土藝術發展的演藝者,引申至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亦禁止街頭表演。而「殺街」亦同時影響民間和政治團體舉行論壇的權利,結果讓行人專用區未能有效善用,功能變成只得一條給人路過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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